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大道8号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办公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3月20日(星期一)15时00分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3年3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20日9:15—15:00。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1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1,207,2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60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0,504,7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05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0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以远程视频参会方式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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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2. 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需逐项表决)
2.01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1)总的表决情况
■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2.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1)总的表决情况
■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2.0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1)总的表决情况
■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2.04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1)总的表决情况
■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2.05发行数量
(1)总的表决情况
■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2.06限售期安排
(1)总的表决情况
■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2.07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1)总的表决情况
■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2.08上市地点
(1)总的表决情况
■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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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1)总的表决情况
■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2.1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1)总的表决情况
■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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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4. 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5. 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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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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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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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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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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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1)总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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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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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提案均为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马宁、李思潼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的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本次会议备查文件:
1、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表;
2、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