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信息来源:vooeoo.com 时间: 2014-05-13 浏览次数:146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24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228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216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16日
●除息日:2014年5月1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23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2013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235,858,2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5,660,598.24元(含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4年4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4年5月1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2013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235,858,26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5,660,598.24元(含税)。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暂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6.2376, 0.0003, 0.00%)0.0228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微博]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1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有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24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16日
2、除息日:2014年5月1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23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4年5月1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陕西宝光集团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技术进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特华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划入其指定帐户,其红利所得税由各企业自行缴纳。
2、除上述由公司直接发放的4家股东单位之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传真):0917-3561512
七、备查文件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13日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国电器网证实,仅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