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向零售企业违规收费“开刀”
信息来源:vooeoo.com 时间: 2012-05-23 浏览次数:779
去年底,国家五部委联合下发《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昨日,记者从市商管办获悉,根据全省工作部署要求、同时结合我市实际,从今年5月中旬到6月份,在为期一个月时间内,九江将集中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对供应商的违规收费。
对象:超市、家电卖场等大型零售企业
据悉,此次清理整顿主要针对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的超市、百货店、电器专业店等大型零售企业(以下称零售商)及其下属门店。零售商主要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集团):最大单店营业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含)、门店数超过20家(含)、2010年国内跨区域经营销售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含),总部在本地2011年销售额超过2亿元(含)。
不符合上述条件,但供应商反映其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零售商,市级协调小组可上报省协调小组,由省商务、发改委(物价)、公安、税收、工商等部门研究纳入清理整顿范围并报部际协调小组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规范:收取促销服务费应明确
根据有关规定,零售商可以收取促销服务费。在以上费用之外,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其他所有费用均应纳入清理之列。在清理过程中,要首先区分收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是否全额用于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凡不符合这些规定的均应予以整顿。
促销服务费是指依照合同约定,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零售商以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应事先征得供应商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以及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禁止:节庆费、店庆费均属违规收费
不过,零售商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的合同费、搬运费、配送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销售或结账信息查询费、刷卡费、条码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新供应商进店费)、无条件返利等均属于违规收费。
其中,重点禁止违规收取下列费用:一是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二是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或者在商品供应商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但零售商仍向商品供应商重复收取的店内码费用。三是店铺改造、装修(饰)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四是与促销无关或超出促销需要,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五是要求供应商无条件提供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返利前提,供应商未完成约定销售额须返还的利润。六是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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